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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沈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查,2016年9月,该公司中标沈阳市浑南区农村改厕厕具采购及安装项目。在其后的生产、施工过程中,该公司为降低成本,雇佣无资质人员生产厕具,同时擅自更改室外改厕厕所化粪池的材质和设计,造成改厕厕所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使用功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涉案金额更是高达640余万元,造成了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导致农村百姓未能在国家惠民工程中获得切实利益,影响极为恶劣。 该案系辽宁省首例农村改厕厕所质量不合格犯罪案件,因案件重大、十分复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取证工作,就证据收集固定和侦查方向提供建议,制作侦查提纲。与侦查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取得、补侦思路等事项逐一讨论解决,提供案件办理准确切入点,切实提高了案件审理质效。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组本着“案件质量就是生命线”的指导思想,深挖案件问题本质,排除证据矛盾,补强薄弱证据,做到每一起犯罪事实、每一笔犯罪数额均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使案件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同时,为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审查效率,将案件在一个办案周期内审结。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以电子示证方式向法庭展示了政府招标要求的产品质量与实际提供的产品质量之间的差异,形式新颖、思路清晰、逻辑严谨。针对三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有理有力地进行释法说理,否定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不合理辩解意见,终获法庭支持。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沈阳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此案件的成功审判,不仅维护了国家权威和司法公正,更是净化了浑南区的市场经济环境,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真正体现了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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